拿了钱却不做事,这家装修公司好牛
本报讯(记者 陈月丹) 收了消费者的钱,帮消费者服务,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。但市区就有这么一家装修公司,拿了钱却不做事,还摆出了“大爷”的架子,任凭消费者三催四请都没用。
摊上这件倒霉事的就是市民姚女士。她与金华某装饰公司(以下简称装修公司)签订《装修施工合同》,委托装修公司装修安地“桂语山居”的一套房子,约定于2015年9月12日前完工。
在姚女士支付了50%的工程款(6万元)后,装修公司进场施工。但只施工几天就停工了,不再履行合同。姚女士数次催促、请求,装修公司均拖延不理、故意违约,致使合同过期。既然到了约定时间还没重新动工,姚女士便要求退款,但装修公司也拒绝退款,用《施工承诺书》将装修期限延至2015年12月28日。但即便如此,这家装修公司仍然没有动工,无论姚女士天天催,它照旧不理不踩。
无奈之下,姚女士只好投诉到了金华市消保委。金华市消保委秘书处经过调查了解后,于12月30日致电装修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某,告知装修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和后果,要求装修公司立即处理消费者的合法诉求。但到了2016年1日7日,装修公司对市消保委的调解意见依然置之不理,明知违约侵权却依然我行我素,失信明显。
面对故意失信侵权、置消费者合法权益于不顾的装修公司,市消保委于2016年1月7日启动约谈程序,向装修公司发出了一号约谈函——《消协组织约谈经营者函》(金消保委〔2016〕1号),明确约谈时间、地点、参加人员,并告知装修公司如拒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后不履行法定义务,将按照《消协组织消费维权约谈经营者办法(试行)》进行处理。
约谈函依法送达后,装修公司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。于是,主动找消费者商量,要求解决姚先生的诉求。姚女士好心,同意退还已付的工程款6万元,放弃了违约赔偿(按合同可以获得14万多元的违约赔偿),并请求撤回投诉。
约谈程序虽然终止了,但装修公司的失信问题并没有根治。对此,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表示,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十六条规定: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应当恪守社会公德,诚信经营,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装修公司接受了消费者装修房屋的委托,就应当对消费者责任。但装修公司既不履行合同义务,又对消费者的申诉拖延不处理,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装修公司要反省自己,加强对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学习和落实,以实际行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此外,装修公司与消费者签订《装修施工合同》,却故意拖延,不认真履行合同义务,致使合同违约。可见,该公司合同意识淡薄,法律意识欠缺。应当加强《合同法》的学习应用,切实提升法律观念,做守法守信负责的经营者。
“从这件事情的整个过程来看,这家装修公司信用低下,装修公司应当加强信用建设,开展对员工的信用教育,强化信用管理,切实提升信用水平,做守法诚信、对社会负责、让消费者满意的经营者。”该负责人表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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